牙膏既是日用消费品,更是与人民群众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2023年3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牙膏定义和监管部门。二是明确牙膏及牙膏原料的管理要求。三是继续沿用目前的牙膏生产许可制度。四是明确牙膏功效管理和标签要求。《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牙膏被全面纳入化妆品监管体系。
那么新修订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口牙膏产品的通关流程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如何顺利通关,让小编带您来了解一下。
01、界定牙膏范围
重申了牙膏的作用方式是辅助摩擦,作用部位为牙齿表面,使用目的主要是清洁,牙膏产品的物质性状须是“膏状”,这就意味着将牙粉、漱口水以及其他口腔护理产品等排除在外。
考虑到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包含的产品种类繁多,除了牙粉、漱口水外,还有“消”字号(卫生消毒类)的口腔抑菌膏等产品,“械”字号(医疗器械类)的牙齿脱敏凝胶等产品,“药”字号(药品类)的丁硼乳膏等产品。这些产品中,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需要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实施严格监管。
02、明确对牙膏实行备案管理,对牙膏新原料按照风险程度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
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协助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牙膏新原料(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应当遵守化妆品新原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防腐、着色等功能的牙膏新原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牙膏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在完成备案后,进口牙膏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时,在“许可证类别”栏选择“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录入备案文号。
03、明确牙膏功效管理
牙膏市场上功效宣称较为混乱,随意宣称“消炎镇痛止血”“促进幼儿长牙”“修补牙洞”“让牙齿再生”“治疗幽门螺旋杆菌”的情况层出不穷,部分宣称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界限模糊,严重误导了消费者,也给消费者健康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针对虚假、夸大宣称等问题,《办法》规定,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04、明确牙膏标签应当标注和禁止标注的内容
牙膏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非牙膏产品不得通过标注“牙膏”字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